NCC「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 頻道代理商首納規範

NCC「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 頻道代理商首納規範2017/07/07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5日表示,針對「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草案共7章42條,委員會議中針對草案規範原則進行討論,尚未進行逐條審查,委員會決議先行將草案公告60天,收集產、官、學、研各界意見,彙整各界想法後,再逐條進行審議。

針對頻道代理商在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間扮演重要角色,NCC認為,頻道代理商能影響頻道在系統中播出與否,因此,草案首度納入規範,規定頻道代理商應辦理登記,以掌握基本資訊,此外,為避免頻道代理商濫用市場力量,在無正當理由之下,不得對播送的頻道給予差別待遇。

整合管制方面(媒體間的合併與投資),NCC說,草案規劃是朝向特定媒體事業間的整合,應向主管申請許可,並在法律中設立明確的管制紅線,若逾越紅線將不予許可。

媒體整合,參與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對象包括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之電信事業、經營全國性日報之事業、多系統經營者。

NCC表示,由於無線電視是經由涵蓋全國的稀有電波傳送,家中只要有設備即可收視,影響力大,所以草案中禁止無線電視事業間的相互整合。另為了確保意見來源管道不被限縮,NCC也強調,同樣種類的衛星廣電事業及有線廣電事業申請整合後,如果達該事業市占率1/3以上者,也會不予許可。

NCC也說,因為新聞、財經頻道是民眾獲取資訊的主要來源,若整合後的事業持有新聞、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除地方頻道以外,總數達5個以上者,也會遭到否決。

在跨媒體整合規範方面,由於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已達522萬戶,約占全國總戶數的61%,為民眾主要的收視平臺,所以NCC在草案中也規定大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20%以上),不得與無線電視事業、全國性無線廣播、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或全國性日報之事業進行整合。

另外,為避免同一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多數媒體事業,限縮意見來源管道,也規定其不得整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及頻道代理商超過3項。

NCC強調,即使申請整合的個案沒有逾越管制紅線,NCC在審查時,也會整體考量個案對於公共利益是否增加或減少,行使主管機關裁量權。若有必要,也會依行政程序法依職權課以附帶條件(施加附款),以降低整合後對於資訊來源及意見管道多元的影響。

換言之,申請許可之媒體整合案,NCC會先審查「整合紅線」,若違反「整合紅線」者即不予許可。其次,通過「整合紅線」審查者,主管機關依「公共利益」等做綜合審查與判斷,若媒體之整合對公共利益造成顯著損害者,NCC不予許可。

NCC說明,本法在規管上有其層次性;在本法所規範的「媒體」中,有進行「整合」、且又屬於須申請許可之案件類型時,審查時才須檢驗是否違反紅線或黃線的判斷。

NCC表示,並非所有一般泛稱的媒體或媒體整合案件,均在本法之規管範圍;並非所有的「整合」均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網際網路的影響力納入考量但不納管理

同時,NCC表示,因網際網路媒體在民眾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漸變大,已成為廣大閱聽眾在獲取訊息來源時的重要管道,雖然未納入管理,但在審查時會將「網際網路」的影響力納入考量,綜合判斷民眾資訊來源管道的消長,做為審查個案通過與否的考量。

NCC說明,主管機關進行第一項綜合判斷,為准駁之決定時,同時考量網際網路媒體(提供財經、新聞、戲劇、體育或其他內容的媒體)對整體通訊傳播產業發展與民眾資訊取得的影響。

「媒金分離」規範
NCC表示,為避免金融集團以資金優勢影響媒體內容,草案中也有「媒金分離」規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等相關金融行業之負責人、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不得持有下列媒體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以直接、間接持有股份或其他方式控制媒體之人事、財務或業務,其中,控制原則指依公司法訂定之。

對象包括無線電視事業、經營新聞及財經節目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及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百分之五以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百分之五以上之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之電信事業。

NCC說,除利用消極的管制,避免意見多元市場受到整合後的不利影響外,也在草案中訂定積極保障新聞工作者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的相關規範,希望能使媒體環境發展更臻健全;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特種基金,並希望政府能編列預算,協助培育人才與提升媒體內容的質量。

NCC表示,草案也希望透過獎勵方式,補助廣播電視事業協助製播關懷弱勢族群權益的節目,同時也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能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製作節目所需之設備及技術,或開設課程提供訓練,完備人民的媒體接近使用權。

資料來源:NCC

文章轉載自匯流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