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柏立:NCC提反媒體壟斷立法 不如重視自律機制功能發揮

劉柏立:NCC提反媒體壟斷立法 不如重視自律機制功能發揮2017/07/31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31日)針對「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召開公聽會,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四所所長劉柏立接受《匯流新聞網》專訪表示,對於反媒體壟斷立法的議題,應避免二分法「反對」與「支持」論述模式,且要釐清問題本質,談到「反壟斷」,大家都會贊成,但,到底要反什麼「媒體壟斷」?台灣需要反媒體壟斷目的是什麼?台灣新聞自由度在亞洲國家名列第一,主管機關NCC應該要有明確的政策論述。

回到問題本質與數位匯流發展趨勢來看,劉柏立表示,媒體集團化與整合化已是數位匯流發展趨勢的現象之一,包括美國電信巨擘AT&T併購時代華納以及日本第二大電信KDDI收購JCOM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等。

以日本現在媒體環境為例,劉柏立表示,日本五大電視與五大報社皆有股權關係,如:日本電視+讀賣新聞,朝日電視+朝日新聞,東京電視+日本經濟新聞,富士電視+產經新聞,TBS+每日新聞等。

「在網路媒體時代,甚少聽聞日本有媒體壟斷的情況,媒體整合與媒體壟斷是不同層面的議題。」劉柏立進一步表示,日本放送法要求有執照的媒體播送要落實公平原則,所有拿有執照的業者,都有義務提供政治上確保中立、公正與平等的廣播服務。

反觀台灣,劉柏立認為,與其談反媒體壟斷立法,不如重視媒體自律機制功能之發揮,主管機關應維持公平原則的基本秩序。

劉柏立說明,日本可以跨媒體整合經營,因媒體經營者都必須要落實自律與公平原則,因此,不會有人認為日本有媒體壟斷的問題。

以美國為例,劉柏立表示,1980年代,FCC大幅鬆綁衛星電視與有線電視;2007年10月,FCC決定鬆綁自1950年以來確立的「單一地區不得同時兼營報社與電視台原則」;2017年3月,FCC進一步檢討鬆綁電視台持股限制,期能加速業界整併。

再以歐盟來看反壟斷問題,歐盟因應OTT衝擊,歐盟對美國Amazon、Apple、Facebook、Google、Microsoft、Qualcomm都是採反壟斷措施處理,但反壟斷措施不會針對歐盟自己的媒體產業。

劉柏立表示,美國很多地區都是媒體獨佔,並沒有出現什麼負面效果。如果,台灣只是想學過去美國一個地區不得經營報社與電視台的原則,若以台灣某一個新聞頻道來看,也只不過是上百個頻道中的一個小頻道,非如同美國指的無線電視的影響力,但重點是,台灣無線電視的影響力已為其它媒體所稀釋,媒體市場呈現多元發展。

媒體環境已進入網路媒體時代,劉柏立表示,從類比時代以廣告為收入的商業模式,已進入數位時代的多邊市場,電視、報業等經營已面臨困境,必須靠轉型或整併突破困境;而誰能來做媒體整合?劉柏立表示,電信事業也是媒體,擁有技術、資金與手機,在數位匯流的趨勢下,未來在媒體整合方面將扮演重要的角色。

劉柏立表示,媒金分離只是讓業者「繞道」而已,若因與銀行有特定關係而取得特別的融資併購媒體,這是屬於金融監理的問題,與媒體整併是不同層面的議題。

此外,NCC提出草案要將頻道代理商納管,他認為,頻道代理商的商業活動有無反競爭行為,由公平會處理較為適宜;而NCC則在平台「上下架原則」的規範方面,存在努力空間。


文章轉載自匯流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