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16年03月20日 周韻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去年底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通過匯流五法草案,旋即送行政院審議,負責審查法案的蔡玉玲政務委員日前說,預計4月底審畢送立法院。我們理解馬政府希望在畢業前繳出漂亮的成績單,但也如同馬政府已宣示的「重大政策緩議,交由新政府決定」,匯流五法影響通訊傳播產業未來5年甚至永久性的發展,且產官學界對此五法的基本管制理念與架構尚未產生共識,貿然通過,只怕政績會變成貞子的咒怨。
NCC此次提出匯流五法的手法,讓我不由得憶起9年前一模一樣的場景。當時首屆NCC向扁政府的行政院提出「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行政院召開一系列產官學諮詢會議。在我參加的場次中,不分領域的學者專家大反彈打臉NCC,最後行政院將草案退回NCC。
NCC第一次提出的草案夢幻到不行,無視通傳產業垂直整合的綜效,強行水平切割,失去現實感及可執行力。同時,母法作水平切割,大大小小數十個子法卻未同步修正,仍保持原垂直管制架構,造成水平加垂直的矩陣管制,反加重業者負擔。此次修正時,NCC卻又拘泥於現有監理架構,無視影音串流服務(OTT)已成一股市場力量,而更多元化的物聯網服務已然成形,依然只管制有實體網路的通傳業者,縱使他們已快要變成夕陽產業了。雖然NCC亦提出「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但徒具形式,只是口號式的呼籲OTT及物聯網業者要有道德良心。
雖然NCC辯稱只管基礎建設不管數據服務是國際潮流,但除了美國外,許多國家都已經思考對後者,尤其是已具顯著市場力量者像Google,施以中密度的管制。由於世界級的OTT業者如Facebook、YouTube或Netflix皆出生於美國,美國採取低密度管制才有利於其成長茁壯,攻進海外市場。反觀台灣,比較熱門的OTT服務皆移植於境外,當其直接與通傳業者競爭時,只傾斜一邊的管制架構,將會綁住後者的手腳,等於要本地通傳業者讓位給境外業者,豈不怪哉?
巧合的是,NCC兩次提匯流法草案都是同一批領導班子,一次太夢幻,到現在產業也不是按水平層級發展;一次太保守,等於對本地業者下投名狀,但共同特色都是不可行。匯流法本應要解決產業發展的瓶頸,現在卻像是NCC寫法條的炫技。若是未來立法院真通過此版本,本地業者在與境外OTT或互聯網業者競爭時鐵定被完封。我們已充分體認到NCC領導階層能兩度寫出匯流法的法學功力,尊稱「匯流法之父」亦不為過,那是否可以就讓草案留名在匯流法史,供後界瞻仰,而不須此時此刻勞師動眾審議法案呢?
(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320000355-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