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中嘉 法律缺席太久了

併購中嘉 法律缺席太久了2016/03/16




作者: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助理教授) 

從頂新欲併中嘉、DMG 欲併東森、到遠傳入主中嘉,近年來媒體購併,屢見不鮮。而在「產業自由化」的大旗下,財團併購媒體,似乎法律並未禁止,這也導致政府管制時無法可依,往往左支右絀,只好任憑財團搶食。接二連三的併購案,令人不禁慨嘆,在媒體併購的課題上,台灣政府的法律規範,實在缺席已久。
 
媒體是產業,但卻是一種極特殊的產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3號明文:「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職司通訊傳播監理之NCC,亦是在此意旨下,設計為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但是放諸台灣法律,除了有NCC的獨立組織設計,其他相關的程序與實體規範的設計,仍然四缺五漏,而導致現今媒體產業任由財團併吞、市場任憑少數人呼風喚雨、政府卻管制無門之窘象。
 
在媒體從業人員普遍過勞時,有線電視系統台的利潤卻永遠維持在30%以上。雖然產業賺錢,並不是錯誤。但當台灣的影視內容,無法進軍歐美市場、受中國所逼、被日韓所迫時,我們捫心自問,系統台的高利,是來自內容的競爭力? 還是來自一個壟斷的市場環境? 其實許多研究早已指出,系統台的高利潤,是因為可以輕易控制人民選擇頻道權利的500元月費、並排除新進競爭者所致,而控制的門檻之所以低,正是政府管制長期缺席的結果。
 
追本溯源,基於媒體產業的特殊性,將「媒體自由化」等同「媒體資源私有化」、再放任財團操縱媒體市場,對一國而言,恐怕並不是理想的媒體政策。重視人權法治的德國與公廣媒體發達的英國,在媒體管制法規中,均提到媒體壟斷的管制,必然比《公平交易法》更嚴,其核心概念是「避免市場上形成意見支配的地位」,因而不僅要考慮併購時量的標準,也要考慮其上下游事業整合的影響,更要將公共利益納入考量。
 
台灣的公廣集團發展相對弱勢,再加上政府法規的缺席,讓原本應該是社會共享的媒體資源,已成為少數玩家的樂園。新國會新氣象,推動《反媒體壟斷法》,更待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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