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針對台數科購買東森案,公平會3月1日表示,已核准通過台數科子公司取得東森電視65%股權的交易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本案主要是東森電視母公司之股權結構變動及經營權之移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市場、多系統經營市場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市場之個別市場結構並未因本結合案而有所改變。
針對水平及垂直結合案件的考量因素,對於有部分限制競爭疑慮,包括主要因台數科集團原自營之5個頻道屬上架頻道,台數科集團於取得東森電視之經營權後,對於議價能力較弱之系統業者,不排除有「搭售」頻道節目之動機及可能性。
另外,公平會指出,本案尚難排除台數科基於競爭的考量,就東森家族頻道之授權交易條件,對所屬系統業者及渠等所在經營區的競爭者有差別待遇情事之疑慮,前疑慮或可隨著數位匯流及跨平臺產業競爭的發展,逐年得以減緩。
在整體經濟利益方面,公平會也表示,此案有助於被結合事業引進資金,以加速頻道內容、畫質之提升及數位匯流發展。然而,本案是否能促進跨平臺產業之競爭部分,因考量屬台數科集團的中投有線電視在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前即逕對三立新聞台予以移頻之前例,則存有疑義。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為消弭目前可能產生之限制競爭不利益,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下列負擔:
一、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6個月內將東森新聞台及東森財經新聞台於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或其他公開播送、傳輸平臺上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東森新聞台及東森財經新聞台之節目內容來源因非可歸責於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取得授權,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二)東森新聞台或東森財經新聞台於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或其他公開播送、傳輸平臺之上架授權條件經協商後,因非可歸責於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取得合意,且有協商過程之書面文件資料可資佐證者。
二、結合申報人於結合實施之當年度起5年內,於每年6月1日前提供下列資料:
(一)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或代理頻道對於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當年度授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授權金額、契約期間、簽約戶數計算依據)彙整表。
(二)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或代理頻道之當年度銷售辦法(包含但不限於各頻道單價及購買播送權利之頻道數之優惠辦法)。
(三)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當年度購買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或代理頻道播送權利之名稱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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