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2016.04.19 / 綜合報導
近來部分有線電視業者以較低價格競爭,台北市觀光傳播局局長簡余晏表示,樂見業者競爭,但是業者不得降低服務品質,如有損害收視戶權益情事,將處以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也將發函要求業者在網站公告半年、1年等優惠價格,供收視戶查詢。
簡余晏說明,台北市有線電視的收視費用,每年都經過「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多次開會討論,充分考量民眾收視權益及有線電視產業發展,始審慎核定。另外,台北市公告的有線電視收視費用上限,除新進業者依收視組合不同為450元至580元外,其餘9家為495元,與全國其他直轄市、縣(市)相比,價格最低。
有關業者提供較低價格部分,媒體行政科科長葉煥輝表示,市府公告的價格均為上限,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6條規定,業者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在不同區域實施差別收費,但不能超過公告上限。
對於部分業者推出訂購1年贈送半年等類似活動,葉煥輝提醒業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已訂定「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規定商品或服務價值在100元以上者,贈品不得超過商品或服務價值的二分之一,同時,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也規定企業不得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其他業者競爭,如果違反規定,經公平交易委員會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提供不當贈品可處5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阻礙其他業者競爭可處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
http://www.nownews.com/n/2016/04/19/2069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