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大富條款 富邦集團被檢舉

違反大富條款 富邦集團被檢舉2016/03/15

yam蕃薯藤新聞/記者柯沛妤

新北市新設立的數位系統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日前正式向 NCC 及公平會檢舉,昨召開記者會就富邦集團旗下大富媒體違反併購凱擘等有線電視系統時所提之附帶承諾等事實,主張 NCC 及公平會應即廢止大富之結合許可, 並命其處分股權、轉讓部分有線電視系統暨免除人員職務。

數位匯流為我國重大政策,唯國內有線電視系統屢經外資財團併購後,藉垂直 與水平整合壟斷市場,雖獲得鉅額利益卻未相對投資數位網路平台與數位創新 服務。

2012政府開放數位有線電視執照,希能打破各經營區獨占或雙占局面, 藉由民間資金建構先進基礎建設,提供消費者數位創新服務,促進產業健全發 展。

但新進數位業者在斥鉅資建設網路平台並取得營運許可後,持續遭財團濫用其 市場力量,以差別待遇阻礙公平競爭,為維護合法權益,使市場開放政策的理 想確實達成,決檢附證據懇請政府依法處理財團違反公平交易及結合承諾等事 宜。

2010年富邦蔡明忠、蔡明興兄弟以大富媒體名義從外資 PX Capital Partners B.V 購入旗下凱擘等 12 家有線電視系統 80%股權(即富邦併凱擘案),曾引 起媒體壟斷之疑慮。該案經公平會及 NCC 以附加13項負擔條款(簡稱大富條 款)方式有條件通過。

相關條款包括 : 大富媒體及旗下公司自製或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 正當理由拒絕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經營者,也不得有差別待遇之行為;不得以 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等;其精神在確保大富之結合案不會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

2012 年 NCC 開放數位有線電視執照,允許數位系統業者跨區經營,全國數位 有線電視依法成立,並於 2014 年取得營業許可。惟大富媒體旗下頻道代理商協議頻道授權時,卻遭明顯差別待遇,此舉已違返前 述之大富條款。

大富媒體除控有有線電視系統,旗下的凱擘公司及關係企業等頻道代理商所代 理的東森、緯來 MOMO 親子台、民視新聞等 25 個頻道,佔收視率前 50 名 中之 19 台。

2015年全國數位於新北市板橋、三重及新莊三區開播時,囿於若無法取得大 富旗下公司授權業務無法開展,無奈接受以凱擘公司為首之頻道代理商所要求 依內政部公告行政總戶數 15%支付最低保證頻道授權費。

2016 年 1 月 8 日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施行,依據該法第 36 條第二款規定: 「系統經營者與 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 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全國數位遂申請由 NCC調處頻道授權, 主張應適用新法以實際「訂戶數」協議 2016 年新約。

調處協商期間,大富旗 下頻道代理商除屢次揚言斷訊造成市場混亂外,更堅持依於法無據之「行政戶 數」計算高額最低保證,而非依實際「訂戶數」協議授權。

大富旗下頻道代理商之前的價格差別待遇已造成全國數位鉅額財務損失,持續 拒絕公平授權、威脅斷訊則明顯意圖阻礙新業者參進市場,違反當年申請結合 時對政府的承諾。

大富集團違反當年對 NCC 及公平會的承諾部分,依據法令,主管機關得禁止 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 職務或其他必要處分。最嚴重狀況,主管機關甚至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http://n.yam.com/yam/fn/20160314/20160314603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