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藍立晴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8)日通過「電信管理法」與「數位通訊傳播法」兩草案,邁出了數位匯流法治基礎的一大步,NCC表示,此2草案透過從下層的基礎建設到上層的應用服務流通的整體觀照,目標是透過法規再造、並參考先進國家規管經驗,因應科技技術所帶來的各項新的服務樣態與衝擊,在替產業引入新的活水時,讓全體國民透過更富多元的電信服務,分享數位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各項成果,也協助行政院落實近期宣示推動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的政策目標。
【電信管理法】草案
NCC表示,現行電信法以設置電信機線設備界分業務的管制模式,已無法因應科技環境與民眾需求的快速變化,因此經由法制轉型,「電信管理法」草案
鼓勵市場自由參進,改變過去特許時代下高度管制的舊思維,針對不需使用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僅要求經向主管機關登記後,符合一般消費者保護、秘密通訊義務即可;
如須使用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者,則導入針對其資源的相對應管制措施,如:號碼可攜、平等接取、營運計畫管理、資安管理等規範。
NCC說,
「電信管理法」草案大幅改造原有的管制架構,賦予電信事業更多經營彈性,如:目前正在發展的「物聯網」服務將不再受限於業務開放限制。
另外,鑒於通訊傳播網路與網際網路相互連結,跨境服務得以蓬勃發展,為了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整合、電子商務等新貿易規則趨勢,NCC也在該草案中參考了國際上的監理規範,也特別參考日本及歐盟先例,規定經主管機關公告具有顯著市場地位(SMP)者,將採用矯正市場結構及調整營業行為的不對稱管制措施,避免市場失靈、健全市場環境。
在頻率釋出部分,NCC表示,為因應各類無線電使用的頻率需求,要求頻率的規劃及分配,應以「創造最大公共利益」為考量,並預留因應新技術發展之相關措施,如
頻譜共享機制及免許可使用頻率等。
NCC表示將採取新法日出」與「舊法日落」交錯並行的彈性過渡期間安排。在「電信管理法」草案公布施行後,有3年的過渡期,讓既有業者能以較具彈性的步調適用新法。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NCC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重點,在於引入國際上關於「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原則。
NCC說,由於網際網路跨越國境、匯流產業、以及涉及跨部會的特性,「網際網路治理」非常重視多方參與及合作。
NCC指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的基本精神為:在網路基礎上維持數位基礎網路合理使用、建立安心可信賴數位網路環境;在服務面上則以保障數位消費者權益及要求服務提供者負責與自律,達成「確保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維護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與近用」與「促進數位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標,草案亦將透過多項機制實現全民參與和公私協力的治理手段。
NCC說,「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精神接近網際網路基本法,因網際網路興起所帶來對傳統產業與服務的衝擊,如: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遠距醫療、智慧家庭、串流視聽服務,尚需依據「網路治理」的精神逐一探討檢視,涉及政府所有機關各該權責,須相關機關攜手同心,共同因應數位轉換(digital transformation)所帶來的衝擊。
至於廣電產業部分,則是因應匯流朝向數位化、平台化發展,政策目標除了是讓民眾能共享數位化、寬頻化科技所帶來的成果外,也可使我國廣電產業、本土文化得以蓬勃永續發展。
NCC表示,28日之委員會議事就此2草案的原則、條文進行討論,NCC將持開放政府的角度,彙整各界意見後,才會定案。
文章轉載自匯流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