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勁力/展望共享經濟/2016-06-12
王勁力/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本月月初,有兩則橫跨財經、科技與法律的新聞值得密切關注。首先在國際新聞方面,是沙烏地阿拉伯的主權財富基金「公共投資基金」(PIF)砸35億美元挹注叫車服務商優步(Uber),這筆投資不僅創下優步最大單筆投資紀錄,也是全球未上市公司歷來所獲得的最大手筆投資。
(Bloomberg科技網報導關於沙烏地主權財富基金投資Uber35億美金的新聞)
其次在國內新聞方面,新政府520上台後,交通部公路總局6月將與六都警力合作,以「破壞計程車客運業市場秩序」為由,開始針對Uber展開聯合大稽查,並予以嚴厲重罰。這兩則發展方向南轅北轍的新聞,從法律角度來看,箇中癥結主要在於「新創產業」與「舊法令環境」間的衝突與落差所致。
析言之,當今資通訊網路科技的快速發展與創新,發展出許多創新的經濟商業模式。尤其是新興網路世代的崛起,某些強調創新且永續的新興商業模式也就因應而生。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的概念,是許多新創公司的理念,尤其在資通訊網路科技產業新創動力驅使下,許多新創公司紛紛設計產出諸多網路平台營運創新經濟服務,在既有的產業結構下繞道而行,使用者將自己不需要的資源,透過網路平台直接連結服務供應者和消費者,使人們透過網路共享平台可以各取所需,提供者可從中賺取租金,亦使閒置的資源可妥善分配,進而提升經濟效益。這不僅顛覆傳統的市場規則,也改變消費者、生產者的定義,讓資訊與知識經濟社會的人們利用網路成為兼具生產與消費的消費生產者(prosumer)。
共享經濟其中一種新興樣態為「網路運輸業」(Transport Network Company),即利用網路平台媒合乘客和使用私人車輛的駕駛,並提供預約制的運輸服務,前述的Uber即為一顯著的例子,而國內其他較著名的例子,尚有呼叫小黃與Tripda等新興網路運輸業者。無論在國內外,新興網路運輸業者的出現,往往對於傳統運輸業者如計程車業者,必定產生若干衝擊影響,此乃新興科技產業於其產業發展經營初始,皆會面臨到的共同難題。
共享經濟其中一種新興樣態為「網路運輸業」,即利用網路平台媒合乘客和使用私人車輛的駕駛,並提供預約制的運輸服務,Uber即為一顯著的例子。(http://www2.palomar.edu/)
資訊與知識經濟社會的新興科技產業不斷創新發展乃是必然的趨勢潮流,而諸多新創服務在創造經濟價值的同時,也會衍生出相關之管理與規範問題,其中包括如何定位新興的網路平台業者、如何使新興產業與傳統產業得以公平競爭等。衡諸歐美等許多科技先進國家之法制,原本並無限制這些新創經濟服務的法規,所以新興網路運輸業者Uber一開始出現的時候,並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禁止,也因此營運是相對容易的,但因後來在發展營運的過程中漸漸察覺其發生的問題,因而再追加制定新的法律來規範這些創新網路經濟服務。
法律始終應是因應社會實際的需求與變遷發展加以制定與修改,但值得思考的是對於新興網路運輸業的崛起,我國究竟應「先限制再放寬」,還是該師法歐美普遍的「先開放再規定」的法律調適?
交通部6月將會同地方政府交通局人員、警力及計程車公會,以叫車或設立攔查點方式加強取締Uber。(圖:公路總局提供)
面對共享經濟所帶來的創新商業模式,當可能對既有產業法規產生衝擊影響,我國政府應正面看待並區分態樣來進行相關法律調適,且思考研擬不同監理密度之配套措施。尤其是某些新創商業模式涉及重要法益或重大公共利益時,政府可能需要有較高密度的監理措施;若其係為單純商業交易行為,政府則無需過度規範監理,使其回歸市場機制或由業者自律即可。
不可否認的突顯在「共享經濟」概念下運作的新興網路新創業者,在世界各地都面對既有產業的競爭對手和政府監管機構的排斥,政府多半以既有法規積極監管並阻擋其發展。若政府監管機構不斷以既有法規限制阻撓其營運,短期內勢將阻礙新興網路運輸業者的發展。我國政府在面對共享經濟的時代的新興網路運輸業者,似不應限於只以既有法規進行積極監管,而更應積極評估新興合理規範與監管方式。
共享經濟的新興網路運輸業應以創新的法律定位來進行規範,我國政府應著手思考如何適度鬆綁既有產業規範與進行研議相關法規調適,後續更應積極制定新的法規範與可行的監理配套措施,並求取整體社會發展最大經濟效益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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