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藍立晴 / 台北報導
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推動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STBA)今日提出3點質疑,盼NCC及各界共同理性思考。
第一點質疑:分組付費政策既然尚在意見徵詢階段,何以強制業者必須提出減費分組付費書面規畫方能通過費率審議?
STBA指出,NCC於今年10月6日、10月12日邀請STBA頻道業者就NCC規劃之減費分組付費版本徵詢意見,STBA多位頻道會員質疑NCC此番以行政手段強推分組付費的作法有違「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再者,此種行事方法也罔顧上屆立法院三讀有線廣播電視法時曾一再要求NCC的「與產業充分溝通」。NCC當時面對上述質疑,澄清目前政策仍屬初階之「焦點座談」階段,強調此為求政策制定程序周延,並作為日後決策的重要參考,「絕非已經完成決策」。
STBA接著表示,未料NCC卻於澄清後短短一周後10月19日正式發函地方政府,促其於審查有線電視費率時,要求系統業者提供分組付費之書面規畫,「STBA對此深感憂慮,」STBA表示,「施政貴在誠信,無信不立,何況分組付費如此重大的政策。」
第二點質疑:分組付費法源尚在立法程序進行中,何以強制業者必須提出減費分組付費書面規畫方能通過費率審議?
STBA再提出第二點質疑,立法院於2015年12月審查廣電三法修正案,其中的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第44條,原擬賦予分組付費政策之法源依據,然而因此法爭議過大,相關分組付費之文字遭到刪除沒有通過,立法院並作成附帶決議請NCC先研訂分組付費相關方案送立院審查。
STBA表示,此一立法程序尚在進行中,NCC竟於10月19日以公函告知地方政府,於辦理收視費用審議時,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要求系統經營者提出5項文件納入費率審議考量,該公函隨後並逐一列舉5項文件須包括「(二)分組付費機制」,然STBA遍查有廣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一項,完全未見「分組付費」任何文字或規範,再查,復於該條文第一項第十款發現「…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STBA指出,主管機關「依法行政」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要件,政府公文書函有其法定效果,對地方政府亦有相當影響力,何況NCC本身更握有部分縣市有線電視年度費率審查大權,NCC卻於公文書函中,將法條與函示項目如此「移花接木」,甚至將母法並未通過之分組付費機制,加以擴大解釋適用於施行細則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箇中所反映究竟是一時誤植或是行政擴權恣意妄為,令人深感憂慮。
第三點質疑:有線廣播電視法母法未能通盤修改前,實施分組付費措施恐將更進一步傷害消費者福祉及頻道內容產製資源,亦與政府當前積極提振本國影視內容競爭力、進軍海外市場的目標背道而馳。
STBA說明指出,現行有廣法是NCC於2008年開始修法、2013年完成二讀底定架構,當年之媒體環境連所謂OTT都未有所聞,有廣法在內之廣電三法,其思維與架構,實已不符當前高度數位匯流的時代發展。
STBA表示,早已多次懇切提醒,建請NCC考量評估若執意在「有廣法之現有架構下」強制實施分組付費,將使已經傾斜的收費、拆帳、組合權力更加失衡,恐僅圖利特定某些個人業者,並造成整體內容產業與消費者福祉受到重創。
STBA會員於10月6日及10月12日兩次會議,再度向NCC建言、分析,盼找到真正的解決方案,促成消費者、產業、國家發展三贏的正向循環:
1、 在有廣法現有架構下,NCC所提之分組付費方案均從平台角度思考,排頻權、定價權、戶數權都不在頻道,分組付費將進一步限縮頻道自主性與談判籌碼,頻道經營更將雪上加霜,製播資源更難提升,消費者反而受害,國際競爭更是緣木求魚。
2、 台灣有線電視收費標準已低於其他國家,當前106年已經是超大寬頻時代,民眾收看影視內容有多元選擇(無線、有線、衛星、MOD、OTT),是否有必要強制單一平台實施減費分組付費機制,建請主管機關審慎思考。近期已有立法委員專文痛陳NCC不應該鼓勵便宜就好的心態,應該亟思如何振興優質內容,NCC若執意將已屬偏低之基本頻道費用再砍至400元,將導致產業年產值大減高達60億,不僅折損投入內容製播之資源,更嚴重的是將導致大規模裁員失業潮與社會動盪。
3、 建請NCC應先健全市場,包括猖獗的盜版問題、收視簽約戶數、收視率點閱率爭議等等問題,找到真正的解決方案,也才能保障基本收視權益、增進消費者多元選擇、健全平臺產業發展、導引製播優質內容,尋求產業永續發展的可行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