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輛計程車12日上午包圍行政院,抗議政府讓非法Uber排擠合法業者,開放Uber與否的爭議持續不斷。
Uber自民國103年進入台灣以來,依據《公路法》的規定,因未遵照我國法規,政府除依法針對違規營業事實予以處罰外,並多次向Uber公司表達應立即停止非法營業行為。事實上,就功能面而言,我國計程車空車率不論就時間或里程,至少有10年已超過50%,而Uber進入市場後,不僅造成更多機動車輛在路上跑,更進一步提升既有計程車的空車率,也增加道路擁擠、空氣汙染等環境成本,並沒有降低任何閒置資源。
目前政府與Uber爭執的核心是在不同行業歸類下,對於法律定位認知的不同。Uber稱其為共享經濟、共乘服務,尋求合法化,扮演的是平台而非雇主的角色。回歸Uber的營運本質「共乘」,即甲乙兩人要去同一個地方,搭乘同一台車,然而Uber的做法是顧客乙要去某個地方,派甲開一台車來接,其實並非共乘。因此,如果我國想發展共享經濟,應建立媒合平台,媒合甲乙兩人在不同地方,搭一台車去順路的地點。
另外,Uber跟計程車最大的不同,就是計程車的顏色、價格、品質、數量和安全性都有管制,而Uber司機幾乎都沒有營業用駕照、車子也沒有營業用保險和牌照,在缺乏政府管制的情形下,服務品質及乘客安全堪虞,且在服務過程中若發生消費糾紛,或個人資料外流等,亦無法在我國法令架構下得到完全的保障。加上Uber所有交易都是透過網路刷卡,不僅免繳稅,且採浮動費率,隨著供需狀況隨時可調漲車資,對現有計程車業及租賃業不公平外,也擾亂市場秩序。
Uber得以在台灣興起,主要是因計程車駕駛被汙名化,台灣計程車其實不見得服務品質低於Uber。因此,政府需要的是幫消費者、乘車的人把關,並輔導合法計程車扭轉劣勢,訂定彈性費率,提升計程車整體品質和競爭力,促進市場擇優汰劣,並輔導媒合計程車發展真正的共享經濟,讓閒置計程車可有效發揮效能。
另一方面,政府不應讓更多違法白牌車在路上跑,應持續進行Uber查核作業,盡速確定Uber的法律定位,讓Uber平台發展成計程車共乘平台,並應同時要求其收入透明化,以保障職業駕駛業者的工作權及維護市場秩序。
(作者朱純孝為真理大學觀光事業學系副教授、涂維穗為國政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0814004388-262105